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决策执行监督制度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运营情况、决策执行情况和合法合规性监督,制定本制度,供本基金会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理事、监事有权了解基金会的运营情况,基金会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理事、监事对基金会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为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理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基金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应当依法召开理事会会议,并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关于理事会会议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理事会未按照法律法规、《章程》而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相关事项的,理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理事、监事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五条 理事、监事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对基金会理事、监事的报酬领取情况和任职、兼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对监督意见进行反馈,若确实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理事、监事对本基金会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立项、审查、执行和反馈等程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的程序。对于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应当履行理事会表决程序,并根据章程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基金会资助的公益项目或慈善项目应当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明确相应工作人员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责。基金会理事、监事亦有权对各项目的开展情况及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监事可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获得捐赠财产的来源和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以及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对基金会捐赠财产的来源、捐赠财产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基金会的宗旨进行监督,并给出监督意见。

第十条 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理事长、秘书长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监事提出修正案,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