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
本制度中所指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修订章程,变更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重大投资活动(年度投资计划及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重大资助活动(年度资助计划及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助),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涉外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 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要按时向基金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是,按照职责分工由各部门按要求准备及起草文件,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上报。
(四)重大事项报告应以纸质报告和网络报告相结合。

第三条 报送时限
(一)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基金会实施重大投资、重大资助活动应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按规定时限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接受境外捐赠、与境外组织合作实施项目以及举办、参与外事活动,事先应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重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四条 报告要求
(一)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要完整准确。
(二)重大事项要按规定时限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2017年8月28日